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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析:财税[2012]15号文的会计应对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2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不少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正确填制会计分录?目前国家正在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改革,相关政策涉及的企业单位会很多,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下探讨。另外,由于该政策是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天津代理记账可能还涉及到跨年度的账务处理。
适用会计科目的选用
甲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以外地区)成立于2012年2月10日,2012年2月28日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3月13日甲公司初次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相关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416.00元(不含税金额1210.25元,进项税额205.75元),同时甲公司支付了“技术维护费用”370元(取得地税服务业发票)。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假设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为2万元)
(本案例数据源于企业,符合国税函[2006]683号和国税函[2009]34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财税[2012]15号文对原来记入企业“管理费用”部分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为了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会计信息明晰化的要求,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申报要求,建议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会计科目(因为这里的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同于以往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明细“已交税金”、“减免税款”)。
对购买金税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进行认证,这样会计账簿的“进项税额”与纳税申报表上的“进项税额”一致。只有不含税金额与维护费金额才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并与纳税申报表上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金额一致。
由于财税[2012]15号文件的税收优惠,实质是国家对企业的一项政府补贴,因此需要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并在会计凭证“摘要栏”内注明“财税[2012]15号补贴”。由于该项政府补贴没有指明具体用途,所以对企业来讲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以上分析,2012年2月以后本文案例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购买金税卡、IC卡等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210.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5.75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41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1210.25
贷:营业外收入 1210.25
根据企业取得的地税“技术维护费用”支出发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7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370.00
贷:营业外收入 370.00
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处理
由于财税[2012]15号文件是在 2012年2月7日发布的,而追溯执行时间是2011年12月1日。
因此如果企业是2011年12月1日才作为新申办的一般纳税人(或从小规划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购买了金税卡和软件服务费,当年已作为费用进行了处理(当年已经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因此在2012年2月以后,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应补做下列会计分录(假设两项费用金额如本案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121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1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0.00
需要注意的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不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结转,因此需要同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80.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8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