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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1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天津代理记账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申请办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本公告执行日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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