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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公告的解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天津市成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规定了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我市此次将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规定为上限,是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又一具体措施,有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符合以人为本、普惠于民的总体思想。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此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为应税服务。
二是明确了我市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数额,即:(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是明确了公告的实施之日为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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