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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机动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二、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通告所附的《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四、我市车船税纳税方式:
1.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2.在天津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
3.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没有代收代缴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五、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保费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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