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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了落实国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和《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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