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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市财政局核准、发给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须持有《会计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事财务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并提供个人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有关证明;
代理记账业务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中山户口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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