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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照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
天津办照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
1. 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应记载名称核准通知文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出资人不具备法定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条件的出资人。(5)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改变登记管辖机关。(6)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记录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核发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核发日期、核发人、领取通知书的代表或代理人本人签字和领取日期。名称核准人应将该记录与每日预核名称统计表一并留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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