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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认真落实增值税免税额提高至3万元新政
为落实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是继去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又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及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标准,天津市每月将有近万户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到该政策,每年将减税7000万元。而自2013年8月1日国家实施“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至今,天津市共有近10万个体工商户减税超过2亿元,有近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减税近4000万元。
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天津市国税局要求各基层征管单位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增长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或变相征税。市国税部门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市局门户网站上传有关文件和政策解读文章;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或文件、免费发放宣传材料;在纳税人学校开办政策宣传解读培训班,不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并利用各区县局咨询服务台、热线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咨询服务,辅导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顺利申报纳税。同时,及时做好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准备,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申报软件纳税人客户端加入政策性提示,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及时享受免税政策。
从专业角度看,“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一般是针对企业而言,而个体工商户通常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这一概念。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根据OECD(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报告,在OECD开征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国没有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发生应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设有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为24万元,而低于24万元标准的成员国有19个。
特别提醒纳税人,我国税收征管采用的是本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上月(季)所属期税款的制度,相关规定中提到的 “2014年10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而非申报期,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11月份申报期(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报缴纳10月份税款时,按照系统提示,正确填报相关报表,顺利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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