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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照审批制度改革
今日有关部门正式表示:在集贸市场或者政府指定区域销售农副产品,无须通过许可审批,不会将此类行为按无照经营进行查出。
随着天津办照审批制度的改革,日前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追责。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查处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对发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确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者从事在办理注册登记前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部门。
对于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许可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现行办法所针对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纯无照),取得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无照),已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证无照),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和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无证有照),并规定了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资讯:今后全程可实现“零见面”办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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