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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或承租一个企业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2011年9月1日之前,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之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房屋置换的双方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如果您交换后的房屋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可免征契税,如果交换后的房屋比原房屋价值高则按差额交纳契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