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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代理记账的法律根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天津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相关内容:天津代理记账公司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
代理记账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有代理记账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受托人则是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说,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还应当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说明,以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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