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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天津代理记账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本公告施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3号《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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