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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照变更事宜由机关部门统一办理
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天津办照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如果企业在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再去税务机关进行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CA数字证书的换发、三方协议的变更、防伪税控系统的重新发行等一系列工作后,发票专用章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上的代码应与持有的证照对应,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与税务登记证号一致。(相关内容:推进天津代理记账行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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