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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计入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
目前,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理说,广告费支出是企业为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所必须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的原则,应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为什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对广告费进行控制?主要基于下列考虑:一是企业所作的广告宣传,不仅使企业当期受益,而且会使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受益,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该在受益期间内摊销;二是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功近利,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作广告;三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许多名人作广告,获取巨额报酬,却只象征性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发响很大。因此,为规范广告市场,引导企业理性宣传,作为过渡措施,就对企业的广告费支出采取了限制政策。
综上所述,结合第1、2个思考题,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完全没有将业务宣传费通过筹划转化为广告费的必要,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宣传的实质进行自主裁量。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明确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问题。该文明确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总结:
1、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来说放宽了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但在以往的税务稽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非常多,广告费的发票仍然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域。所以,建议企业保留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广告费支付凭证。
2、有部分企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也计入到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对此企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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