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信息资讯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摘要:(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在我区新办交通、天津代办营业执照、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以上(一)(二)条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单纯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