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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的开征不是简单地做加法
近日,记者获悉财政部已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据了解,环境税锁定的范围是二氧化硫、废水和固体废物在内的三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石油石化行业或将成重点征税对象。
环境税,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之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都在普遍征收,主要种类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在我国,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进一步遏制和扭转工业对环境资源过度索取的局面,就必须有效解决企业消耗环境资源代价过低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开征环境税早已成为了不少人的共识。
通常情况下,将工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控制到低的程度,除了产业政策的限制之外,企业加大投入,研发新型环保工艺与治污技术,往往成为了核心症结,这不仅仅取决于企业的意愿,更取决于倒逼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的能动性机制。因而,环境税并不是为了单纯增加政府财富,而是倒逼企业降低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成为橇动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杠杆,从而成为国家环保制度的一部分。
环境税税率的设置便成了关键,所设计的单位计量中的征收税额,不仅应该包括治理应该有的成本,同时也包括不承担技术限排应付出的惩罚性成本,体现出税收激励控排、减排技术创新的利益调节作用。这就需要,环境税各单项税种,要在确立不同行业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类似于阶梯电价模式的排放物差别征税标准,征税与排放的清洁程度及数量呈现出螺旋线式的增长。环境税只有发挥出杠杆的橇动作用,在利益的传导之下,还会加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成熟,从而带动整个环保技术产业的革新与壮大,让工业经济与节能环保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当然,环境税的开征,从经济层面来讲,即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由此,不免有人担心,环境税的所带来的成本,会不会通过价格因素,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应该说,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的,企业在税赋过重、竞争力弱的情况下,成本压力向价格传导事实上成为了不二的法则。
所以,环境税的开征,总体必须兼顾橇动环保责任与保持税赋稳定相统一的原则,这就需要调整其它的税赋为环境税的开征而让路。比如,采取降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措施来降低环境税给企业收益和竞争力带来的影响,一方面相对稳定的税赋,并没有给政府财政以损失,另一方面与环保相关的弹性税率,趋利的选择使得企业环保的持续发展,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双重目的,这也就是环境税为人所称道的“双重红利”。
由此,环境税的开征,更应该立足于优化税收结构,促进与发展质量相统一的层面,加以考虑和布局,而不是在税收调控之上,简单地做加法,更不能等同于“费改税”,即将现行的“排污费”变成等量的“环境税”,尽管征管渠道的变动,强化了治理的刚性,但是畸低的成本,依然无法改变企业宁愿缴环境税也不愿治理的老问题,所出台的环境税只会徒具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