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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缴纳各项税收?
答:纳税人须携带有关协议、证明到所属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果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各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2、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4、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税由承租人缴纳。
5、天津代理记账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