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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为天津服务业发展带来新机遇
——市财税部门负责人就“营改增”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营改增试点工作不仅有利于完善税收体制、消除重复征税,也为天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加快服务业健康发展,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带来新机遇。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我国税制中的主体税种,覆盖面广,税收收入多,涉及到千千万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营改增试点改革备受社会和广大纳税人关注。税制改革给天津发展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有哪些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后的税率有哪些调整?税制改革过渡期有何举措?怎样确保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在滨海新区注册享受国家和地方特殊税收优惠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后在税收方面会有怎样的变化?企业的纳税额会不会降下来?……带着这些问题,天津日报记者采访了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梁宣健、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董继业。
营改增带动二三产业融合(小题)
记 者:天津代办营业执照国家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意义在那里?
梁宣健:国务院决定,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包括天津在内的8省市,我市将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这是中央政府致力于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所谓营改增,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部分服务业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而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增加两档增值税低税率。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税,而增值税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差额征税。打个比方,某运输服务公司月运营收入5万元,如果缴纳营业税要按营业额全额纳税,若改缴增值税,就可以按运营收入计算的增值税,抵扣大约30%左右的购车、燃油等前道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后的差额缴税,抵扣得越多,公司要缴的增值税就越少。可见,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环环征收,层层抵扣”,改革使得税收征管服务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记 者:国家为什么在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梁宣健:国家选择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记 者:天津作为试点地区将承担哪些工作?营改增对天津发展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梁宣健:天津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也是第一批在国税和地税机构分设地区开展试点的城市,我市与其他8个地区一样担负者营改增先行先试,为其他省市税制改革提供借鉴的任务。天津作为沿海港口城市,第二产业发达,现代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和国内消费市场活跃,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聚集,带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以我市软件行业为例,由于软件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对象大部分为第二、三产业客户,营改增后其开具的发票可在服务对象进项税中抵扣,从而降低了第二、三产业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刺激对软件服务企业需求的增加,营改增对我市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是个长期利好。2011年天津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46.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7个百分点,服务业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已经超过第二产业。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进一步消除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促进服务业不断做大做强,为我市“十二五”末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0%以上目标提供了契机。
“1+6”类企业纳入营改增(小题)
记 者:天津营改增试点都涉及那些企业和纳税人?
梁宣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我市及新增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我市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简称为“1+6”行业。1个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分别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纳税人将被列入我市“营改增”的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请纳税人参考下面刊登的附表。
记 者:营改增对试点行业纳税人税率是如何界定的?
梁宣健:首先,按照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标准,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记 者:营改增试点具体税收政策还有哪些?
梁宣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规定,一是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试点实施时间为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二是对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试点劳务的,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三是跨年度业务发生的营业税,按不同情形适用申请退还、进行补缴等处理;四是规定除指定航空运输企业外的其他航运企业,主要是不能完整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分支机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缴税,不缴纳增值税。
记 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不同,怎样把握?
梁宣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主要以应税服务规模大小确定,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注。一是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相关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是对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三是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跨试点实施时间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等。
记 者:在我市注册的相关企业,营改增试点后哪些行为可以继续享受营业税时的优惠政策?
梁宣健:国家试点政策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下列行为的,采取免征增值税办法予以延续: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下列行为的,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予以延续: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方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相关企业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对市政府规定给予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按照原规定的营业税优惠内容、优惠程度、优惠期限等,通过试点行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方式落实。
记 者:原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企业,营改增试点后销售额如何确定?
梁宣健:一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是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三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上面所说的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试点企业预计减税11亿元(小题)
记 者:我市营改增试点后,试点企业及相关纳税人的税负是否会下降?对部分税负可能增加的企业有何政策措施?
梁宣健:经过测算,我市营改增试点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有所降低,相关行业税负将普遍减轻,目前我市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有5.1万户,预计减税11亿元。但由于各试点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成本结构不同,改革初期少量企业税负可能有所上升。随着企业经营模式变化、增值税链条加长等因素调整,这种影响将会逐渐减弱。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我市将建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记 者:目前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梁宣健:市政府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我市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营改增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抽调市财政、国税、地税人员集中办公。目前,市财税部门已完成试点企业核查和征管资料移交转移工作,拟定了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过渡性办法,以及对营改增后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财政扶持政策,税务部门正在抓紧建立征管信息共享系统。下一步,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研究试点过渡政策操作办法;国税部门对试点企业及征收机关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地税部门开展原营业税纳税户发票缴销纳税限定等工作。试点企业的纳税人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纳税人认定、申报纳税等方面准备工作,确保今年12月1日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
记 者:营改增后有关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梁宣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方式。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制转换其他征管关系不变(小题)
记 者: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现在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董继业:我市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要在今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地税部门主管户改征增值税后将成为国、地税共管户,其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其他税种征管关系不变,继续由地税部门征收。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范围既包括营业税应税服务又包括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纳税。9月至11月期间,市国税部门要对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开展认定,初步认定的试点企业纳税人要参加相关业务政策培训,做好发票税控系统安装等增值税征收前准备工作,保证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实施新旧税制转换。
记 者:试点期间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衔接?
董继业: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改革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试点文件中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索 取 号】
【公开类型】
【内容描述】
记 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何时开始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董继业:我市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纳税人应于2012年12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于2013年1月1日起申报缴纳增值税。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自2012年12月1日起,本市试点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控装置和系统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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