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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个体营业税起征点调高至2万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本市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营业税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300元调整为500元。个体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惠及85%以上个体工商户,预计有5.6万余户纳税人直接受益,年累计为纳税人减税超过1亿元。
本市调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依据“从高原则”确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起征点幅度的高限额。按照政策规定,涉及调高的“两个”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此举有助于降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经营负担,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自今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按照原来起征点缴纳了营业税,地税部门将按照调高后的起征点标准,为纳税人办理营业税及其附加多缴部分的退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须携带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税申请书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办理退税手续的,还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税款缴纳地地税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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