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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税新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联合制发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促进天津市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租赁业、基金业发展壮大财税扶持政策。据悉,2006年天津市制定实施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取得明显成效。此次新制发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财税扶持范围,将会对天津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服务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鼓励在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通知》指出,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同,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资金补助,高补助资金为2000万元;对已在天津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补助资金为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对在天津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通知》还就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奖励办法作出说明。
促进金融保险业加快发展
《通知》明确,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以及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或租房补贴。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通知》还就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奖励办法作出说明。
扶持物流业和中介服务业壮大
《通知》规定,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天津代理记账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也制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助政策。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享受政策的中介服务也设定了资格条件。
支持租赁和基金业扩大规模
《通知》指出,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制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助政策。对在天津市新设立并依照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天津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相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补助。《通知》还就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奖励办法作出说明。《通知》同时指出,已享受天津市相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