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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公布范围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财税〔2011〕9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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