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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新征管办法的通告
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7号令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将有关业务变动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车主在向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不用再到税务机关办理以上三项业务。换证、补证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调整实地验车业务。只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实地验车,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
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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