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信息资讯
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近日,为方便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称《总局公告》)规定,河南国税发布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公告强调,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也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资料的,可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同意的,可暂按企业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额进行扣除。
企业发生属于《总局公告》规定应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发生属于《总局公告》规定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依法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上级机构;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对下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三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规定,统一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在河南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依法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三级(含)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财产损失,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上一篇:税制现代化中结构性增税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