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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无须办照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出了允许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这项规定的出发点是鼓励创业。应该说,这项规定施行5年多来,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5年时间过去了,天津办照形势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商事制度改革专门针对网络经营放宽了经营场所限制,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可以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也由实缴改为认缴,而且省去了验资费用。注册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程序非常便利。
二是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大量的消费投诉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刷单等违法行为集中于自然人网店,引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和非议也较多。虽然开设自然人网店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登记,但由于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即便找到了违法经营者,也常常因为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个人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违法成本极低,执法成本极高,致使自然人网店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鱼龙混杂的市场主体加剧了低价低质的无底线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势必阻碍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走到了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相关内容:关于天津代理记账的误区)
三是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开办自然人网店创业方便、经营灵活,在培养消费习惯、孕育商业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网络商品的品质要求也持续升级,一些优质的自然人网店在合理规则的激励下会升级为企业,C2C模式应逐渐回归本义,即个人闲置物品交易等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自发交易,而不再是经营活动的一种。
按照计划,《电子商务法》将在2017年以前出台,那时的条件和形势一定有进一步变化。立法应当着眼于两年后,而不是五年前。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面对新形势,着眼长远发展,立足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线上线下规则应当平等,网店无须办照的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需要强调的是,依法监管自然人网店,必须进一步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相关主体和证据信息的义务,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写入平台商必须履行向执法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主体信息的义务,以及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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