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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四)加快城镇电影院建设。加快影院新建和改造步伐,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新建或改造的多厅影院给予资金扶持。
(五)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作用,鼓励合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采取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税收扶持政策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文化企业按照相关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我市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会展、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商管理扶持政策
(九)允许内资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十)实施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十三)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我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允许企业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从事文化产业、创意类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十五)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申请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十六)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十七)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十八)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
五、土地扶持政策
(十九)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如期实施。
(二十)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六、投融资扶持政策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推广应用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适合文化企业发展特点的各类信贷产品。
(二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支持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二十三)发挥好保险业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以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的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担保+信贷”融资模式,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争取保险资金以债权和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试点。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相关险种,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
(二十四)鼓励和帮助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积极创造外部条件,支持中小文化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发行企业信托债券,破解融资难题。引导符合条件的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行业中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行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策
(二十五)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八、人才政策
(二十六)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化的文化创意培养和实训基地。采取定向招生、联合培养等方式,加速文化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培养。
(二十七)市教委和市外专局对中、高层次文化产业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文化产业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讲学和工作给予支持。
(二十八)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创办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享受外国专家来华待遇和我市对文化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允许个人持股、技术入股、租赁承包、合作开发。
(二十九)从事文化产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天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九、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政策
(三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三十一)认定条件。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完善,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在全国或我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十二)认定程序。申报单位向区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区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相关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交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的,在天津文化产业网、天津文化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在报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三十三)管理考核。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三十四)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列入全市重点支持的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范围,享受同等待遇。
(三十五)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成起3年内,对园区用于文化企业经营的房屋出租或转让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给予补贴。对市级文化产业基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十六)对被认定为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十、工作要求
(三十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三十八)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九)各文化企业要加强创新,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产品,努力做大做强,争当文化强市建设的排头兵。